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_文件依据_职称评审_包头市学前教育联合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职称评审 > 文件依据 > 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6〕21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
为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我区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后,我区根据批复意见,制定了《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今年将在全区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5月20日
 
 
 
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为了保证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二)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六)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和职称制度改革状况确定改革的具体方法和步骤,稳慎实施改革。
三、实施范围
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全区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参加中小学职称改革)。
四、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5.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要按照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导向,严格控制数量,确保标准质量,树立中小学教师发展标杆和楷模。国家对于正高级教师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二)完善评价标准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综合考虑自治区不同地域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统筹兼顾其他系列评价标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学段学校的特点和要求,对一线教师、少数民族教师、民族学校教师、农村牧区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学校、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自治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3.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教师可以跨校评聘。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
4.各地区根据当地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在不突破自治区规定的总体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合理确定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其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20%。在核定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职数已满的前提下,对中小学引进急需的高层次、紧缺、优秀人才,可通过设置特设岗位进行聘用。
5.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和办法,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6.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的有关政策,根据当地实际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科学合理地开展好新参评教师的把关推荐工作。在解决未聘人员的过渡期内,对新推荐参评的教师,要严格把握标准,坚持岗位急需、优秀、引进人员优先申报。
7.各地区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今后将对出现“有岗不聘”的地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五、进度安排
改革工作今年年内完成,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入轨。主要分六个阶段开展工作: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2016年6月前,根据国家审批通过的自治区改革方案,印发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对改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第二阶段:申报材料阶段:6月30日前,各盟市完成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工作。(副高级及以下教师由各盟市自行安排组织申报)
第三阶段:组织评审阶段: 9月30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组建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完成相应评审工作,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作为自治区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委会办事机构,在完成人员过渡工作的同时,组建本盟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委会完成相应评审工作。各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在评审前向自治区报送评审实施方案,评审后报送评审结果。
第四阶段:社会公示阶段:10月30日前,正高级、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
第五阶段:核准备案阶段:12月30日前,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印发2016年自治区中小学正高级、高级教师核准文件。
第六阶段:总结改革工作。首次评审结束之后,全面总结改革工作,完成新制度入轨。
六、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区情况又有所差别,必须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自治区成立了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盟市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抓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改革的必要性、复杂性,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按照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统筹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紧密结合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职称制度改革实际,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具有资格未聘相应岗位问题”,努力实现平稳过渡,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改革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教育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认真组织并落实好改革工作。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
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为做好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现人员平稳过渡和政策有效衔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现就自治区中小学校原有具备相应教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人员范围
自治区在编、在职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中小学教师已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要求完成人员过渡,不在此次人员过渡范围。
二、过渡内容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自治区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一)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过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后,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是:正高级教师对应一至四级岗位,高级教师对应五至七级岗位;一级教师对应八至十级岗位;二级教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岗位;三级教师对应十三级岗位。
三、过渡办法
(一)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用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二)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高职低聘)的人员,按照现聘任岗位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中的对应岗位;保留原专业技术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岗位聘用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四、过渡程序
(一)自治区各中小学校(单位)整理汇总本学校(单位)教师聘用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登记表》、《花名册》)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二)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汇总后,将符合过渡条件人员材料(《登记表》、《花名册》),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三)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审核后的符合过渡条件人员材料,报送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四)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后,将过渡人员情况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核发批准过渡文件。同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备案。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
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
 
为保证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一、评审原则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客观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体现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用人导向,把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二、评审范围和对象
自治区各盟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三、评审职级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共设置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四、评审形式
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
五、评审条件
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评审条件,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联合制定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准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执行。
六、评审组织
(一)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组建,负责自治区各盟市中小学校正高级教师的评审工作。
(二)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组建,负责本盟市(旗县)中小学校高、中(初)级教师的评审工作。
(三)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各级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25人,由教育领域业务水平高,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在当地威望较高的知名专家、学者、且具有高级教师资格5年以上的教师担任。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人以上,设组长1名。
(四)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异地评审制度,选调异地评委进行评审;实行评委轮换制度,已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得担任本年度的评委;每年保证三分之一的评委实行轮换;实行回避制度,评委在评审中涉及到参评人员与其有亲属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实行纪检监察制度,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同志对职称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可实行观察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观察员,对职称评审全程,包括小组审议、评委投票等各个环节进行观察和监督。
(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评委库成员由师德高尚、公道正派、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推荐,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入库。各盟市也要相应建立评委库。
七、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各盟市中小学教师申报职称评审,须个人提出申请。申报教师根据本学校(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及评审条件,提交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等方面的材料,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
(二)考核推荐。学校要结合申报教师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申报教师参加评审。
(三)校内公示。申报教师经所在学校初审合格,确定考核推荐后,在全校范围内集中进行公示。
(四)逐级申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教师,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核。对不符合职称申报规定程序、群众意见较大及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上报参加评审。
八、评审程序
(一)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宣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进行评审业务培训。组织全体评委学习《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
(三)组织开展讲课说课、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根据申报教师的实际情况,可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等多种评价方式,围绕课堂教学要求,重点测试申报人员的课堂教学水平、教学理念和教育教学理论的实际运用能力。申报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应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讲课说课、面试答辩(获得旗县及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称号或获得旗县及以上学科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者除外),其说课、答辩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四)审议材料。专业(学科)组成员根据申报教师提供的评审材料,对申报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认真审议,对评审材料签字备存,并将审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五)评委会表决。召开评审委员会表决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评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为评审通过。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评委会不再进行复议。
(六)社会公示。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示。其中,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评审结果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等新闻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
(七)核准发文。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印发核准文件,办理职称证书。
九、附则
(一)民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
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建设实际,制定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的名称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中正高级教师为正高级,高级教师为副高级,一级教师为中级,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为初级。
第四条 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职务),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职业道德等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对师德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立德树人;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谨治学,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身心健康。
第六条 教师资格要求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4.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二)申报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5.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
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原则应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牧区学校任教经历。从2020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申报正高级、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原则应有3年以上在农村牧区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三)申报一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硕士学位,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满4年;
5.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受聘小学二级教师岗位满5年。
6.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满10年。
(四)申报二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满2年;
4.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受聘小学三级教师岗位满3年。
5.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
(五)申报三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考核要求
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要求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师德楷模”、“全国师德标兵”等称号之一,同时,获得自治区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2.参加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级及以上业务竞赛一等奖、特等奖获得者,同时获得自治区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或作为体育代表队主教练、艺术团体主要指导教师,所带体育代表队、艺术团体在全国或国际比赛中获冠军或一等奖,同时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二)高级教师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师德楷模”、“全国师德标兵”、“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2.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班主任”、“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等称号之一者,同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三)一级教师
获盟市优秀教师和盟市教学能手称号的二级教师。
(四)中小学教师符合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破格申报条件,可以按规定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在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视情况,延迟1—2年申报;其中,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延迟2年申报;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延迟3年申报。
2.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准申报;
3.任期内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处分期已满者,延迟3年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教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了独到的教学风格,被评为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名教师。
(二)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完成自治区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10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教研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不少于120节,评课不少于20次,且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对改进本学科课堂教学有价值、有指导意义的听课调研报告。
2.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学校教师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担任班主任(或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工作2年以上。从教以来,所带班级或活动小组受到盟市级以上表彰(教研机构、电话教育教学机构教师除外)。
3.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每年在盟市范围内主讲学术讲座2次以上,或承担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2次,并获得好评。
4.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1项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其中一项经过盟市级以上验收鉴定。教研员需完成2项经过盟市级以上验收鉴定的教育教学改革课题。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是必备条件:
1.受聘现岗位以来,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撰写学术论文、科研报告、论文、教材或专著。盟市所在地城市学校教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旗县所在地城镇学校教师在盟市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以上人员须同时承担自治区级示范课1次以上,或承担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区讲学、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1次以上,或承担自治区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培训、指导、送教下乡等工作任务(蒙汉双语授课教师除外)。
2.获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 “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突出贡献专家”、“草原英才工程”、“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特级教师等国家和自治区荣誉之一者。
3.近10年,获得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之一者。
4.近10年,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名教师、自治区名校长、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民族中小学优秀教师、自治区民族教育先进工作者等称号之一,并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优秀教学能手称号。
    5.在教学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自治区范围以上推广。
    6.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级以上业务竞赛获一等奖;或作为体育代表队主教练、艺术团体主要指导教师,所带体育代表队、艺术团体在比赛中获前3名。
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
一、学校教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2届毕业班教学工作(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除外)。完成自治区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8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2.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担任班主任(或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工作2年以上,并胜任工作。
3. 受聘现岗位以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15节(次),每学年至少承担1次校级以上示范课,同学科教师反映良好。
4.受聘现岗位以来,积极参加学科研究活动,承担过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工作。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报告或经验总结1篇,字数应不少于2000字。
5.体现课程改革思想,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培养,特别是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所教班级学生巩固率、成绩合格率、优良率、提高率较好,学生对其课堂教学评价的满意度较高,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师。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必备:
1.受聘现岗位以来,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1项以上,同时须承担盟市示范课1次以上,或承担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盟讲学、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1次以上,或承担盟市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培训、指导、送教下乡等工作(蒙汉双语授课教师除外)。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须承担盟市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或旗县示范课2次以上。
2.近10年,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教师、名校长、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称号之一;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教师、名校长、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称号之一。
3.近10年,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盟市级以上优秀班集体;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旗县级以上优秀班集体。
4.受聘现岗位以来,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旗县以上地区推广。
5.受聘现岗位以来,参加经全国或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一章或三节。
6.受聘现岗位以来,从事艺术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行政部门主办的旗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中小学汇演、汇展比赛等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本人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指导教师2次以上。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所训练的学生在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中,获得旗县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3名,或地市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6名,或自治区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8名,或国家级以上比赛团体或个人前10名;或本人获旗县级优秀教练员奖2次以上。
二、教研员
(一)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有一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基础理论,掌握教学工作的一般规律,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教学研究,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10年以上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二)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的时间,旗县级不少于100课时,盟市级以上不少于80课时,评课不少于10次,且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价值的,对改进本学科课堂教学有指导意义的听课调研报告。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能力。突出抓课堂教学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动,积极组织并参与课程改革实验,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经常深入学校开展校本教研、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四)参加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教育科学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盟市级以上教研员至少主持一项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课改实验项目;旗县级教研员至少主持一项盟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课改实验项目。
(五)每年主讲学术讲座1次以上,或承担盟市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或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1项以上。
(六)教研、科研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条。
 1.盟市级以上教研员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3项以上;旗县级教研员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2项以上。
     2.正式出版与本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
3.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盟市以上地区推广。
三、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一)有系统而坚实的电化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指导教师进行电化教学的课堂教学设计,电教教材(教学资源)的制作。
(二)能完成电教馆、学校在教学(工作)计划内统一安排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三)熟悉学科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掌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进度,及时收集提供相关的电教教材(教学资源),协助专业教师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四)承担旗县级以上电教馆组织的电教人员业务培训任务,传授电化教育教学经验。
(五)任现职以来,每学年听课、指导学校电化教学活动不少于15课时。
(六)旗县级电教人员做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与本人业务有关的盟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信息技术课程实验项目;盟市级以上电教人员做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信息技术课题实验项目。
(七)教育科研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条。
1.盟市级以上电化教育人员,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3项以上;旗县级电教人员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2项以上。
2.正式出版与本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
3.盟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前3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第十四条 一级教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二)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年级组长工作2年以上,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能够完成规定的教学课时量,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教改实验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在旗县或本校能进行观摩课教学;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作为第一作者或主要承担人,其教学经验总结、制作的教具、作品、论文、著作、教研成果在盟市以上刊物上发表或专业会议上获奖;
2.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或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成绩显著,所带班级中队被评为旗县(含旗县)以上先进集体、优秀中队,或本人被评为旗县以上师德楷模、师德标兵、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或由本人撰写的班主任工作总结在旗县以上刊物上发表或专业会议上获奖;
3.被评为旗县以上优秀教师(含优秀青年教师、优秀体育老师)、或教学能手、教学新秀、拔尖人才或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教学效果好,受到同学科教师认同;
4.教研论文在旗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或参加旗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获得好评;
5.受聘参加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进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工作,编写的教材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第十五条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任教以来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六条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
第十八条 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 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小学、幼儿园教师除外),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取得结业证书。原有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方可申报。
第二十条 班主任工作经历包括担任教研组长和各学科教师上活动课的时间。学校行政人员参评,担任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办公室主任、校长、书记的时间亦可算作担任班主任工作时间。音乐、美术、体育、心理健康、劳动技术、教育技术、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等工作,但应有承担第二课堂或兴趣小组的相应工作经历。
第二十一条 综合考虑乡镇学校和教学点的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在乡镇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审。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包头市学前教育联合会]

热点推荐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