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_文件依据_职称评审_包头市学前教育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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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内人社发〔202139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11231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切实发挥职称评价标准的引领作用,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能力素质不断提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1〕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及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条件突出师德表现、教育教学实绩和一线学生教育工作导向,坚持把师德师风表现作为第一标准,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基本要求,把参与学生工作经历作为必备条件。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教学述评制度,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向班主任倾斜、向教学一线和教育教学业绩突出教师倾斜的激励机制。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含幼儿园教师,下同)评价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中小学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忠实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六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任现职期间,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其他侵害学生或家长利益的行为;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师德失范行为或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延期申报。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之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5年。
  第九条  育人实践评价条件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学科课程育人成效明显,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有成功案例。
  (二)学校教师取得现有资格以来,担任班主任(或担任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少先队辅导员、课后服务指导教师、课外活动小组负责人、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下同)工作3年以上。出色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得到同行的高度认可。定期与家长保持良好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成效显著。
  (三)取得现有资格以来,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被评为旗县级以上优秀班集体2次或校级优秀班集体3次以上,或个人被评为盟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获得校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个人被评为旗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其他教育机构人员除外)。
  第十条  示范引领评价条件
  (一)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牧区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经历。
  (二)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三)任现职以来,盟市级以上学校教师须承担自治区级教学示范课1次以上或盟市级教学示范课、观摩课、学科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区讲学、对口支教、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1次以上或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讲学、对口支教、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3次以上,或承担盟市级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培训、指导、送教下乡等工作任务2年以上;旗县级学校教师须承担盟市级教学示范课1次以上或旗县级教学示范课、观摩课、学科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讲学、对口支教、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1次以上,或承担盟市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培训、指导、送教下乡等工作任务或旗县级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培训、指导、送教下乡等工作任务2年以上;苏木(乡)学校教师须承担旗县级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1次以上,或承担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讲学、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1次以上,或承担旗县(市、区)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培训、指导、送教下乡等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评价条件
  (一)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全面而深入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对所在学校(单位)学科课程体系建设有贡献。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对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及教材教法有系统认识和通透把握。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和精湛的教学艺术。学科教学能力强,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能力,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教学经验在本区域内得到推广并有较大影响,教学业绩卓著,被评为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
  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3年来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材料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各1份。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任现职以来,圆满完成自治区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10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被评为自治区特级教师,或自治区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或自治区卓越教师、领航校长。
  2.被聘为高校兼职教授,并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3.参加过经自治区级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教材编写。
  4.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教研科研评价条件
  (一)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1项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其中一项经过盟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验收鉴定。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是必备条件:
  1.任现职以来,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撰写与所教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科研报告、教学设计、教材或专著1篇以上。
  2.在教学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教育教学经验或教改成果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在自治区范围以上推广,或被吸收编入经国家或自治区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等。
  3.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级以上业务竞赛获一等奖;或作为体育代表队主教练、艺术团体主要指导教师,所带体育代表队、艺术团体在比赛中获前3名。
  第十三条  教研人员申报正高级职称教师评价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高标准践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教师专业发展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教学教研、教师培训等工作。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研、培训或评价经验及模式。工作成效卓著,得到同行的高度认可。
  (二)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对教研体系或教师培训体系有全面而深入的把握。有优势研究领域,对所研究的学科教学研究领域、教师培训或教育评估监测要求有系统认识和通透把握。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按照课程改革要求,推动和指导学科课程的开发和应用或开展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独特的研训风格和精湛的研训艺术。研训或评估监测能力强,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研训及评估监测融合能力,创造性地对研训活动或评估监测进行改革,研训或评估监测经验在本学科领域得到推广并有较大影响,工作业绩卓著。得到同行的高度认可。是盟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的核心成员和领军人物,被评为盟市级学科带头人。
  (三)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的时间,旗县级听课不少于100课时、盟市级以上听课不少于80课时,评课不少于20次,且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价值的,对改进本学科课堂教学有指导意义的听课调研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
  (四)任现职以来,一线教学指导工作量符合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胜任中小学或幼儿园不同年级相关专业的教研、教学、培训和指导等工作。有计划地深入学校开展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每年听课评课和组织区域性教师培训、教学研讨等活动。须提供1份课例研究报告或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自治区级教研员须承担自治区级以上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盟市级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或是自治区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盟市级以上教研员须承担盟市级以上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旗县级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或是盟市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旗县级教研员须承担盟市级以上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1次以上,或承担旗县级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或承担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讲学、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5次以上,或是旗县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
  (五)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1项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其中一项经过盟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验收鉴定。盟市级以上教研员须主持并完成2项与本学科相关的自治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规划改革课题,并经自治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验收鉴定;旗县级以上教研员须主持完成2项与本学科相关的盟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规划改革课题,并经盟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验收鉴定。
  (六)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一条必备:
  1.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撰写与所教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科研报告、教学设计、教材或专著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
  2.在教学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教育教学经验或教改成果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在自治区范围以上推广,或被吸收编入经国家或自治区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等。
  3.取得现有资格以来,在指导和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自治区级教研员培养1名以上青年教师参加国家级教学比赛、优质课比赛取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盟市级教研员培养1名以上青年教师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比赛、优质课比赛取得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旗县级教研员培养1名以上青年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学比赛、优质课比赛取得盟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以上培养过程材料须以盟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证。
  4.在教育教学方式改革、研究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积极有效规划、组织和指导区域学科教学实施、教学研究、培训工作,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成效显著,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5.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行教育教学类、教师专业发展类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6.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主笔(除主笔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转化为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七)一线教师对教学指导及培训工作满意度高。
  (八)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优先推荐。
  1.被评为自治区特级教师,或自治区级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
  2.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教授,并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3.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电教人员申报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高标准践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教师专业发展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了电化教育、教育信息化工作。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电教、教育信息化经验及模式。工作成效卓著,得到同行的高度认可。
  (二)具有深厚的教育理论基础,精深的专业知识,对现代教育技术理论和实践应用有全面而深入的把握,对所研究的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应用研究领域、教师信息化应用能力培训有系统认识和通透把握。具有课程与信息化教学领导力,按照课程改革要求,推动和指导学科课程或教育教学管理相关信息化资源开发和应用。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独特的研训风格和精湛的研训艺术。有较强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教师培训融合创新能力,创造性地对电教活动进行改革,信息化教学应用经验在本学科领域得到推广并有较大影响,工作业绩卓著。得到同行的高度认可,是盟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的核心成员和领军人物,被评为盟市级学科带头人。
  (三)在教育教学方式改革、研究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积极有效规划、组织和指导区域学科教学实施、教学研究、培训工作,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成效显著,有优秀的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四)任现职以来,有计划地深入学校开展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每年组织区域性教师培训、信息化教学应用研讨等活动。须提供1份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或信息化应用研究报告。任现职以来,须承担示范课、观摩课、学科讲座等3次以上,或每学年听课、指导学校信息化教育教学活动等20课时以上。
  (五)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电教重点工作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任现职以来,盟市级以上电教人员须主持并完成2项与本学科相关的自治区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并经自治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验收鉴定;旗县级以上电教人员须主持完成2项与本学科相关的盟市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并经盟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验收鉴定。
  (六)任现职以来,教科研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的两条以上,其中第一条为必备:
  1.积极承担信息化教育教学研究或教材建设工作,撰写信息化教学应用相关的学术论文、科研报告、教学设计、教材、创新工作案例或专著1篇(部)以上,字数不少于3000字。
  2.在教学改革或教材教法研究改革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教育教学经验或教改成果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在自治区范围以上推广,或被吸收编入经国家或自治区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等。
  3.取得现有资格以来,在指导和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自治区级电教人员培养1名以上青年教师参加国家级教学比赛、优质课比赛取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在国家级比赛中取得先进组织单位、个人称号;盟市级电教人员培养1名以上青年教师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比赛、优质课比赛取得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旗县级电教人员培养1名以上青年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学比赛、优质课比赛取得盟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以上培养过程材料须以盟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证。
  4.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行信息化教学应用类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5.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主笔(除主笔外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转化为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6.盟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7.盟市级以上电教人员讲授的教育技术课例或微课被评为教育部国家基础教育精品课,旗县级以下电教人员讲授的教育技术课例或微课,被评为自治区基础教育精品课。
  8.获得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大赛二等奖以上指导教师奖。
  9.旗县级以下电教人员获得自治区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大赛一等奖以上指导教师奖。
  (七)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优先推荐。
  1.被评为自治区特级教师,或自治区级名教师工作室主持人。
  2.被聘为高校或教育学院兼职实践指导教师,并承担过培养硕士研究生工作。
  3.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
  4.盟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自治区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主持人。
  第四章  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20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5年。
  第十六条  育人实践评价条件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具有较高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学习能力。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成绩比较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成效好。
  (三)任现职以来,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被评为旗县级以上优秀班集体1次或校级优秀班集体2次以上,或个人被评为旗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优秀班集体1次以上,或个人被评为旗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
  第十七条  示范引领评价条件
  (一)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须应有1年以上在农村牧区学校或相对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经历。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或校本教研活动,每学期听课及参与研讨次数不少于15节(次),每学年至少承担1次校级以上示范课,同学科教师反映良好。
  (四)任现职以来,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须承担盟市级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1次以上,或承担旗县级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2次以上,或承担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讲学、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1次以上,或承担旗县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培训、指导、送教下乡等工作;苏木(乡)级以下学校教师须承担旗县级以上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1次以上,或承担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讲学、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1次以上,或承担旗县(市、区)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培训、指导、送教下乡等工作。
  第十八条  课程教学评价条件
  (一)具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对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有全面的把握。有较高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对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及教材教法有比较完整的认识和把握。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学科教学能力较强,能够将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融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业绩显著。能够较好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1年来对学生的学情分析报告1份。
  (二)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2届毕业班教学工作(音乐、体育、美术、劳动教育、科学、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除外)。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年度教学工作量。其中,中层干部、班主任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课时的1/2;校级副职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校级正职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80课时;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而课时量较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第十九条  教研科研评价条件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推广运用,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必备:
  1.任现职以来,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1项以上。
  2.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学科研究活动,承担过校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工作。围绕贯彻素质教育思想,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报告或经验总结1篇,字数应不少于2000字。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旗县级以上地区推广。
  4.任现职以来,参加国家或自治区教材委员会审定的教材编写工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一章或三节。
  5.任现职以来,旗县级学校教师被评为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学名师;苏木(乡)学校教师被评为旗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学名师。
  6.任现职以来,从事艺术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行政部门主办的旗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本人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指导教师2次以上;或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中小学汇演、汇展比赛等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所训练的学生在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中,获得旗县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3名,或地市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6名,或自治区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8名,或国家级以上比赛团体或个人前10名;或本人获旗县级优秀教练员奖2次以上。从事信息技术教学工作的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或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创客、编程等比赛中,获得旗县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3名,或盟市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5名,或自治区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8名,或国家级以上比赛团体或个人前10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取得现有资格以来,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思政课教师、优秀德育工作者、名教师、名校长、师德先进个人等称号之一;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思政课教师、优秀德育工作者、名教师、名校长、师德先进个人等称号之一。
  第二十条  教研员申报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有一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基础理论,掌握教学工作的一般规律,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教学研究,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10年以上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二)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的时间,旗县级不少于100课时,盟市级以上不少于80课时,评课不少于10次,且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价值的,对改进本学科课堂教学有指导意义的听课调研报告,字数不少于2000字。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管理教学实践活动的能力。突出抓课堂教学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教研活动,积极组织并参与课程改革实验,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经常深入学校开展校本教研、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课程标准和教材,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四)善于吸收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研究成果,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通过教、科、研等活动引领教师专业发展。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凝聚本地区学科教师,形成高水平有特色的学科教研团队。
  (五)参加与本人业务有关的教育科学研究或课程改革实验,盟市级以上教研员至少主持一项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课改实验项目;旗县级教研员至少主持一项盟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或课改实验项目。
  (六)每年主讲学术讲座1次以上,或承担盟市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或推广先进的教科研成果1项以上。
  (七)教研、科研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条:
  1.盟市级以上教研员具备本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3项以上;旗县级教研员具备本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2项以上。
  2.正式出版与本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
  3.在教改或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学科研成果、教育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在盟市以上地区推广。
  第二十一条  电教人员申报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有系统而坚实的电化教育教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指导教师进行电化教学的课堂教学设计,电教教材(教学资源)的制作。
  (二)能完成电教馆、学校在教学(工作)计划内统一安排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
  (三)熟悉学科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掌握教学环节和教学进度,及时收集提供相关的电教教材(教学资源),协助专业教师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四)承担旗县级以上电教馆组织的电教人员业务培训任务,传授电化教育教学经验。
  (五)任现职以来,每学年听课、指导学校电化教学活动不少于15课时。
  (六)旗县级电教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与本人业务有关的盟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信息技术课程实验项目;盟市级以上电教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或信息技术课题实验项目。
  (七)教育科研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盟市级以上电化教育人员,具备教育教学科研成果3项以上;旗县级电教人员具备教育教学科研成果2项以上。
  2.正式出版与申报学科相关的教育教学著作1部,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
  3.盟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前3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第五章  一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一级教师须具备下列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六)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满10年。
  第二十三条  育人实践评价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教育教学工作认真负责。能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效实施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学习能力。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比较明显,有质量较高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二)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较好地完成教书育人任务,同行教师评价较高。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效果较好。
  (三)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或学生思想教育工作成绩显著,所带班级中队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集体、优秀中队,或本人被评为校级以上师德标兵、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或由本人撰写的班主任工作总结在旗县级以上专业会议上获奖。
  第二十四条  示范引领评价条件
  (一)积极承担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能发挥教育教学骨干作用,在旗县(市、区)或本校能进行观摩课教学;在学校培养新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二十五条  课程教学评价条件
  (一)具有比较扎实的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有整体认识。对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法和教育教学基本功有比较完整的认识和把握。学科教学能力较强,教学有一定特色,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好。能够完成规定的教学课时量,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能够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1年来个人对学生的学情分析报告1份。
  (二)任现职以来,按规定完成年度教学工作任务。任现职期间曾承担校级公开课,获得好评。
  (三)按照课程改革要求,独立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知识讲座,或开展科技、体育、艺术等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的多方面发展效果明显。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第二十六条  教研科研评价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教改实验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二)积极参与并完成本专业的常规教研任务,参与各级课程资源开发整合、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的研讨,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探索的能力,能独立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取得一定的成果。
  (三)除具备上述条件外,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一条必备:
  1.取得现有资格以来,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或教学改革,撰写与所教学科相关的教学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教学设计、教材或专著、学术论文、制作教具或作品。
  2.取得现有资格以来,教研论文在旗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1次并获得好评,或参加旗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3.取得现有资格以来,受聘参加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材、进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等编写工作;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技能大赛等活动,获得自治区级二等奖或盟市级一等奖以上。
  4.被评为旗县级以上教学能手、教学新秀,或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教学效果好,受到同学科教师认同。
  第二十七条  其他教育机构人员申报一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职业理想和教育信念,践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教师专业发展,顺利完成了教学教研、教师培训、电化教育或评估监测工作,积累有一定的教研、培训、电教或评价经验及模式。工作成效好,得到同行的认可。
  (二)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是旗县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团体成员。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作用,取得了成效。
  (三)对教研体系或教师培训体系有全面而深入的把握。研究方向明确,对所研究的学科教学研究领域、教师培训或教育评估监测要求有整体认识和把握。具有一定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参与推动和指导各类课程的开发和应用或开展教育质量评估监测。研训或评估监测能力较强,能够运用信息技术与研训及评估监测融合能力,创造性地对研训活动或评估监测进行改革。积累一定的研训或评估监测经验,工作业绩好。得到同行的认可。
  (四)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积极参与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评估监测、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成效比较突出,有较高质量的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五)任现职以来,胜任中小学或幼儿园不同年级相关专业的教研、教学、培训和指导等工作。提供1份课例研究报告或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或评估监测报告。每年开展旗县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培训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2次以上。
  (六)具有策划、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区域学科领域教育教学研究或教师专业发展的能力,能独立承担一定的教学或教师发展研究任务,取得一定的成果。
  (七)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任现职以来,主持一项或参与(排名前3)两项旗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2.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排名前3)的教学、教研成果获县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
  3.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
  4.任现职以来主编或参编(除主编外排名前6)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科教材、通过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教材委员会审定的教师教学用书1部。
  5.任现职以来,主笔或参与主笔(排名前3)完成的教育政策研究成果转化为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文件或决策参考。
  第六章  二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二级教师须具备下列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五)在苏木、乡镇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
  第二十九条  育人实践评价条件
  (一)具有积极向上职业追求,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能独立撰写经验总结材料或德育案例。
  (二)胜任班主任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班级管理能力和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有成效。
  (三)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得到同行的认同。
  第三十条  课程教学评价条件
  (一)对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好的理解,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技能,教学方法较灵活,教学效果较好。能够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提交近1年的学生学情分析报告。
  (二)任教以来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教学效果较好。在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能较好地指导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
  (三)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第三十一条  教研科研评价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导下完成1项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并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二)能结合教学实际经常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三十二条  其他教育机构人员申报二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具有积极的职业追求,践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教师专业发展,顺利完成了教学教研、教师培训、电化教育或评估监测工作,工作有一定的成效,得到同行的认可。
  (二)比较熟练地掌握教学研究与指导、教师培训等的原则和方法,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积极参与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能进行经验总结材料或撰写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能承担一定的教研、教学、培训和指导任务。能够独立完成课例研究报告或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或评估监测报告。每年承担1次旗县级以上示范课、研讨课或教学交流专题发言。
  (四)任现职以来,参与本区域本专业教育教学指导工作(包括专业教学标准研制、教师培训、评估监测、课程开发、学科教研活动、课题研究指导等)1次以上,成效较好,有经验总结。
  (五)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或教师专业发展指导能力,能够在同行指导下开展教研或教师培训项目,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或教师发展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
  (六)主持校级以上或参与旗县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能够与教育教学实践紧密结合。
  (七)任现职期间,能结合教学实际经常进行教研反思与培训总结,独立撰写本专业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专业论文1篇。
  第七章三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三十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三级教师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四条  育人实践评价条件
  (一)教学做到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任职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班级管理任务,得到同行的认同。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访,家校共育有成效。
  (三)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
  第三十五条  课程教学评价条件
  (一)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能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并取得一定的成绩。能够在同行指导下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撰写学情分析报告。
  (二)能指导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
  (三)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较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第三十六条  教研科研评价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同行指导下能完成本学科的校本教研项目。
  (二)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反思,并在同行指导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教学案例。
  第三十七条  其他教育机构人员申报三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具有积极的职业追求,践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顺利完成了教学教研、教师培训、电化教育或评估监测工作,工作有一定的成效,得到同行的认可。
  (二)任现职以来,能承担一定的教研、教学、培训和指导任务。能够在同行指导下完成课例研究报告或教师培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或评估监测报告。任现职以来,承担1次旗县级以上示范课、研讨课或教学交流专题发言。治学态度严谨,深入基层,指导和培训方式方法符合实际,取得一定的效果。
  (三)任现职以来,参与本区域本专业教育教学指导工作(包括专业教学标准研制、教师培训、评估监测、课程开发、学科教研活动、课题研究指导等)1次以上,有经验总结。
  (四)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或教师专业发展指导能力,能够在同行指导下开展教研或教师培训项目,在教学方法研究、教师培训、评估评价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
  (五)参与旗县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能够与教育教学实践紧密结合。能结合教学实际经常进行教研反思与培训总结,独立撰写本专业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专业论文1篇。
  第八章破格申报评价条件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相应职称: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1.教书育人业绩突出,获得“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师德楷模”“全国师德标兵”等称号之一,同时,须获得自治区教学能手或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
  2.参加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级及以上业务竞赛一等奖、特等奖获得者,同时获得自治区学科带头人称号;或作为职业技能大赛主要指导教师、体育代表队主教练、艺术团体主要指导教师,所带竞赛代表队及队员在全国或国际比赛中获冠军或一等奖,同时,须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
  (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1.教书育人业绩突出,获得“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师德楷模”“全国师德标兵”“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德育工作者”“全国优秀思政课教师”等称号之一者,同时,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校长须获得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教学能手称号;苏木(乡)学校教师、校长须获得旗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教学能手称号。
  2.教书育人业绩突出,获得“自治区劳动模范”“自治区优秀教师”“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班主任”“自治区优秀德育工作者”“自治区优秀思政课教师”等称号之一者,同时,须获得自治区学科带头人或教学能手称号。
  (三)破格申报一级教师
  获盟市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或盟市教学能手称号的二级教师。
  中小学教师符合自治区职称改革年度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破格申报条件,可以按规定破格申报相应职称。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须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及相应的学历、资历、育人实践、示范引领、课程教学、教研科研等条件要求。
  第四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评价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禁行性规定》的,出现《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的行为,视情况,延迟1-3年申报;其中,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延迟2年申报;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延迟3年申报;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延迟3年申报。
  (二)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三)任期内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处分期已满者,延迟3年申报。
  (四)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申报;未定等次者,延迟1年申报。
  (五)受党内纪律处分且在影响期内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小学、幼儿园教师除外),须参加申报学科累计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或从事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方可申报。原有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从事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方可申报。
  第四十三条  班主任工作经历包括各学科教师课后服务、上活动课的时间以及担任少先队辅导员的时间。学校行政人员参评,担任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办公室主任、校长、书记、教师党支部书记的时间亦可算作担任班主任工作时间。音乐、美术、体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技术、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等工作,但应有承担少先队辅导员、课后服务、第二课堂或兴趣小组的相应工作经历。
  第四十四条  循环教学是指高中一至三年级、初中一至三年级、小学一至六年级、幼儿园小班至大班教学。
  第四十五条  综合考虑乡镇学校和教学点的实际,对乡镇学校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在乡镇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评审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晋级。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岗位无空缺,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后,教师可以跨校评审。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标准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标准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责任编辑:包头市学前教育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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