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包头市中小学、中专、技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旗县区和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在按照本办法报送中小学、中专、技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时,需认真研究,提出旗县区所在地学校和苏木(乡镇)所在地学校名单,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后,由旗县区人劳局会同教育局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局。
附件:《中小学、中专、技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赋分表》
二O一0年五月十二日
包头市中小学、中专、技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客观公正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及中小学、中专、技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中专、技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充分体现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用人导向。
第三条 按照实事求是、各负其责的精神,评委会只对申报人员的课堂教学水平和申报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业绩、贡献、教研能力等作出评价;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实际工作表现,需由学校体现在年度考核、表彰奖励以及推荐意见中。
第四条 各学校推荐申报人员时,按照本办法量化评审的要求为申报人员赋分,作为评委会赋分的参考。
第五条 中小学、中专、技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分为说课答辩和量化评审两个步骤,其中说课答辩占40%,量化评审占60%。
第六条 申报人员按市区、旗县(含石拐区和白云区)、苏木(乡镇)三个区域分学科组参加说课答辩和量化评审,分别排序。中专、技校教师不分组。
第七条 说课答辩和量化评审由包头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在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 说课答辩
第八条 说课答辩重在测试申报人员的课堂教学水平、教学理念和教育教学理论的实际运用能力。
第九条 申报人员在申报材料中需提供学科(专业)名称和教学计划及本人的任课表,供评委指定说课答辩课题使用。
第十条 说课答辩从备课开始实行封闭管理。申报人员凭身份证到指定地点独立备课。备课时需携带执教全套教材,同时可以携带参考资料,但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和笔记本电脑。
第十一条 说课答辩测评小组按学科(专业)组建,每个测评小组评委3—5人。说课答辩成绩按第六条规定排序。
第十二条 课题由评委根据本人教学计划及任课表指定;答辩由评委根据说课情况现场提问1-2题。备课时间为1小时,说课时间每人8分钟,答辩时间每人2分钟。
第十三条 说课答辩的评分要素是:
(一) 说教材,包括指定课题在教材中的地位与作用、教学目标及确定依据、重点和难点的确定及其依据等,20分;
(二) 说教法和学法,包括对教学对象知识基础和接受能力的估计、教学设计的理念、教法和学法的设计等,25分;
(三) 说教学程序和过程,包括教学重点和难点的突破,教学思路和教学环节的安排、教学辅助手段及板书设计等,30分;
(四) 答辩,主要考查应变能力和发展潜力等,13分;
(五) 其他要求,包括逻辑思维、语言表达、仪表气质等,12分。
第十四条 说课答辩的程序是:
(一) 备课(1小时)
(二) 说课(8分钟)
(三) 答辩(2分钟)
(四) 评委赋分
第十五条 说课答辩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各等次所占比例为2:4:3:1。A等有效期为3年,B等有效期为2年,C等当年有效,D等不进入量化评审阶段。
三、 量化评审
第十六条 评委会依据审核公示后确认的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要素及评分办法赋分。
第十七条 量化评审要素及赋分办法是:
(一) 学历(8分)
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全日制本科并且专业对口,8分;全日制本科但专业不对口(有进修结业证)、非全日制本科并且专业对口,7分;非全日制本科但专业不对口(有进修结业证)、全日制专科并且专业对口,6分;全日制专科但专业不对口(有进修结业证)、非全日制专科并且专业对口,5分;非全日制专科但专业不对口(有进修结业证),4分。
对小学教师所学专业不作单一要求,只要所学专业与小学教学所需任一专业相同或相近即可。
(二) 工龄(10分)
工龄15年以上,5分;11—14年,4分;8—10年,3分;7年以下,2分。
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中专毕业教龄满10年,大专毕业教龄满7年,大学本科毕业教龄满5年,加5分;在此基础上,教龄每超过1年加1分,该项满10分为止。
(三) 年度考核(5分)
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4分;
在苏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1年以上,1分;城镇学校教师承担对口支教任务2个月以上加1分。该项满分为止。
(四) 班主任工作(10分)
1.班主任工作,3分。担任班主任4年加2分,2年加1分。
2.省部级奖励,2分。评审组内所有申报人员中奖励次数最多者得满分,类推其他申报人员得分。
3.市级奖励,2分。加分办法同省部级奖励。
4.旗县区级奖励,2分。加分办法同省部级奖励。
5.校级奖励,1分。加分办法同省部级奖励.
“双肩挑”教师担任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办公室主任、校长、书记的时间亦可算作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时间。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教研室任教研员的,对班主任工作不作要求。
(五) 荣誉和奖项(12分)
1. 盟市级荣誉和奖项加4分。评审组内所有申报人员中荣誉和奖项最多者得满分,类推其他申报人员得分。
2. 旗县区级荣誉和奖项加3分。加分办法同第1项。
3. 校级荣誉加2分(市直属学校加2.5分)。加分办法同第1项。
4.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加3分。评审组内所有申报人员中奖项级别最高、数量最多者得满分,类推其他申报人员得分。
其他加分要求见第十八条。
(六) 示范带头作用(12分)
1.省部级加5分。评审组内所有申报人员中业务称号(奖项)最多者得满分,类推其他申报人员得分。
2.盟市级加4分。加分办法同省部级。盟市级业务称号(奖项)明显多于评审组内其他人员的,可加到5分。
3.旗县区级加2分。加分办法同省部级。旗县区级称号(奖项)明显多于评审组内其他人员的,可加到4分。
4.校级加1分(市直属学校加1.5分)。加分办法同省部级。
其他加分要求见第十九条。
(七) 教学研究(12分)
1.完成项目加6分。评审组内所有申报人员中完成项目数量最多者得满分,类推其他申报人员得分。
2.项目价值加6分。根据奖励或鉴定结果确定;未鉴定的由评委会酌情量分。
其他加分要求见第二十条。
(八) 论文、论著(12分)
论著由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赋分。下列论文在评审中依先后顺序及数量赋分:
1.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 在执行CN或ISSN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3. 在行业协会、研究会主办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4. 有获奖证书,且提供论文原文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5. 仅有获奖证书,未提供论文原文的论文。
其中,第1和2项为重点考虑论文。发表在论文集、增刊、专刊的论文,仅作参考,不加分。
(九) 计算机应用能力(4分)
考试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的均加4分。
(十) 加分(15分)
1. 硕士研究生以上加2分(仅取得学位或学历1分)。本科学历任初中教师、专科以上学历任小学教师加2分;
2. 年度考核三年优秀2分,两年优秀1.5分,一年优秀1分;
3. 国家级荣誉和表彰5.5分;
4. 省部级荣誉和表彰4.5分;
5.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全部达到国家线加1分。
工作业绩突出,与其他申报人员相比,以上十项评分要素未能包含的业绩、荣誉、奖项、教研成果等,由评委会酌情加分,但此类加分不超过5分。
第十八条 下列同一级别的荣誉和奖项在量化评审中依先后顺序赋分:
1. 党委和政府及工作部门所发与本职工作一致或相近的奖项;
2. 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地区性行业协会、研究会及具有业务指导性质的事业单位所发奖项;
3. 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地区性行业协会、研究会所属专业委员会所发奖项;
4. 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以某一事项或某一课题临时成立机构所发奖项。
其中,第1项为重点考虑奖项。
第十九条 下列同一级别的业务称号(奖项)在量化评审中依先后顺序赋分:
1. 地区性学科带头人或教学能手;
2. 青年教师基本功竞赛获奖者;
3. 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地区性行业协会、研究会及具有业务指导性质的事业单位所发业务奖项;
4. 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地区性行业协会、研究会所属专业委员会所发奖项;
5. 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以某一事项或某一课题临时成立机构所发奖项。
其中,第1、2、3项为重点考虑的业务奖项。
第二十条 下列同一级别教研成果在量化评审中依先后顺序赋分:
1. 政府及政府部门颁发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教研成果(进步)奖;
2. 政府及政府业务部门鉴定的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教研成果;
3. 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地区性行业协会、研究会及具有业务指导性质的事业单位确认的教研成果;
4. 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地区性行业协会、研究会所属专业委员会确认的教研成果;
5. 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以某一课题临时成立机构确认的教研成果。
其中,第1、2、3项为重点考虑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 凡不在任现职期间的获奖、荣誉称号不赋分,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获奖、荣誉、论文、论著不赋分,未经认可的证明材料不赋分。
第二十二条 量化评审的程序是:
(一) 市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学科组指定两名评委作为主审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本办法要求逐项赋分,填写《包头市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审赋分表》;
(二) 主审人向学科组汇报赋分情况,确定分值,填写《包头市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审赋分汇总表》;
(三) 学科组向评委会汇报赋分情况,并根据评委会意见修正分值。
(四) 量化评审与说课答辩总分相加,依高分到低分排序。
四、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包头市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审试行办法》(包人发[2004]87号)、《包头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审试行办法》(包人发[2004]88号)、《包头市技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审试行办法》(包人发[2004]89号)同时废止。
包头市人事局办公室 201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