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的通知_文件依据_职称评审_包头市学前教育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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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3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社局、稀土高新区人社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政工)科,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2013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3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审核时间安排表
 
包头市公务员局
2013年4月10日
 
2013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我区2013年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27 号)和全市人事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市2013年职称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尚未落实固定工作单位,符合评审条件的流动人员、储备人才。
(三)户籍、人事关系虽不在本市,但已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的人员。
(四)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农牧民。
(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中,从事蒙古语翻译、审计、会计、统计和公安机关从事刑事、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机关从事技术侦察的,由个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但不予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其他各类人员均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中,从事档案管理、勘测、设计、城市规划与建设、环保、农业、畜牧、水利、林业、教育、文化艺术等业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完全符合评审条件,并仅限于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根据原人事部《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发〔1997〕30号)精神,对已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离退休人员在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中,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逐级推荐申报。晋升后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离退休生活待遇挂钩。
(七)受委托列入我市申报范围的中直、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二、评审条件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各系列相关文件,其中有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
2.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修订)>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7号)执行。
3.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和《关于做好我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包人发〔2012〕120号>)执行。
4.正高级(优异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新修订后印发的评审条件执行。
5.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凡表述为“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五年以上”的,改为:“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以上”;凡表述为:“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七年以上”的,改为“大学专科毕业满7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以上”。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要求类比上述规定。
6.本市范围内有效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社会工作者、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农牧民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条件,继续执行《包头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包人发〔2006〕36号)、《包头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包人发〔2006〕37号)、《包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包人发〔2008〕129号)和《包头市农牧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包人发〔2005〕105号) 。
7.本市范围内有效的人才资源开发岗位竞聘工作,继续探索资格评价与岗位竞聘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执行《包头市人才资源开发岗位资格评价与聘用暂行办法》(包人发〔2011〕41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中,从事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参加竞聘,受聘的只颁发聘书,但不予兑现相关工资待遇。
8.本市范围内有效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继续执行《包头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包人发〔2010〕55号),同时将进一步严格评审条件,规范评审程序,申报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资格(如会计)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包头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包人发〔2007〕33号)和《包头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包人发〔2007〕34号)的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内人社办发〔2013〕50号)执行。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到市公务员局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人员花名册一份。申报人员的材料中,须提供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和近三年继续教育证书相关页的复印件。
(四)论文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的要求,按照各系列评审条件执行。必须符合论文的数量和层级要求,凡评审条件中要求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发表论文的刊物须经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具备CN或ISSN刊号;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以及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至少提供一篇发表论文。
下列地区(不含所属乡镇)的工作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论文不能按照旗县政策执行:东河区、青山区、昆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
(五)卫生系列要求
1.卫生系列中蒙医(药)学徒出师人员申报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有当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三十年以上,并取得副主任医(药)师资格五年以上;申报副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有当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并取得主治医师(主管药师)资格五年以上。
2.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内卫发〔2006〕23号)、《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医师下乡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07〕6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内卫发〔2009〕17号)的有关要求。申报材料时,须提供《内蒙古城市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表》或《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师支援社区卫生工作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3.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转发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内卫人字〔1999〕267号)精神,从业医师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注册证)和医师资格证书,申报材料中须附证书的复印件。
(六)教师系列要求
1.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含兼评高校教师系列的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申报材料中须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2.申请兼评医学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务人员,须在兼职院校担任教学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报;委托自评的医学院校,只能受理直接隶属本校的附属医院医务人员的兼评申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兼评人员,申报材料经兼职院校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高校教师系列高评委评审。
3.中小学教师系列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办法》(《关于做好我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包人发〔2012〕120号>转发)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完成中小学职称过渡工作后方可参加2013年的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4.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5.自治区的“草原英才”工程人选。
6.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7.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8.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和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资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
2.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3.作为企业骨干为企业引进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4.在大企业内获得三项以上成果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三)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可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进行破格认定,根据其业绩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享受包头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5512工程”领军人才和公共安全领域首席专家在聘人员可比照条件(二)破格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从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须符合其他评审条件。
四、评价方式及要求
根据自治区2013年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和我市实际,对2013年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我市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中小学、中专、技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和完善说课答辩与量化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二)在卫生(蒙医、药学专业除外)、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申报人员需参加本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后再参加评审。其考评结合有关事宜待自治区另行通知。
(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公安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和国家安全技术侦察等系列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审办法,申报人员需先取得全国统一考试的合格证书,再参加职称评审。
(四)在艺术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面试要结合艺术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进行。
(五)在农业、畜牧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评审和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答辩要紧密结合农牧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进行。
(六)在电力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探索实行评审和系统内网络面试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七)在播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评审和业务水平能力测试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围绕本专业特点,对申报人员开展业务水平能力测试。
(八)计算机、外语翻译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以考代评。
(九)在我市其它系列(不含中小学、中专、技校教师和在我市范围内有效的非公经济、农牧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及以考代评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全面推行基础考试与量化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考试和量化评审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十)除经济、卫生、计算机等以考代评的专业外,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要求,可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一式二份),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专毕业满3年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满1年可认定助理级,硕士学位获得者毕业满2年可认定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认定中级。
五、申报要求
(一)控制申报比例。通过控制申报比例,逐步实现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切实有效缓解评聘矛盾。其中,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中小学教师已设高级岗位数5%的比例推荐申报;其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单位已设高级岗位数10%的比例推荐申报(已开展考评结合的卫生、经济系列不实行申报比例控制)。
我市中小学、中专、技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单位已设中级岗位数10%的比例或者按照中级空岗数与申报人数1:3的比例推荐申报。今年实行基础考试与量化评审相结合评价方式的其它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不实行申报比例控制,但要严格控制考试和评审通过率。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实行申报比例控制。
市属事业单位按上述要求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计算申报数量。各地区申报比例以旗县区为单位衡量,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统筹安排,严格把关,总量控制。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苏木乡镇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岗位比例限制;民办学校教师申报,由各旗县区根据当地情况,比照公办学校同类人员严格控制申报比例;各旗县区自行聘用教师原则上不推荐申报高级教师,申报一级教师数额不超过本旗县区自行聘用教师总人数的5%。
(二)实行学历验证制度。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xlcx/)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未经验证的学历,不作为合格学历对待。其中取得后期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必须提供其中专、大专等初始学历证书,缺一不可;因专业学历免试外语、计算机的申报人员,必须提供其相关专业学历的验证报告;党校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出具验证报告并加盖公章,市公务员局复核盖章后方予认可。
(三)实行学术期刊和学术专著检索制度。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在国内主流数据网站上免费注册后进行检索、验证,并打印检索页,在申报材料时将学术刊物、著作与检索页一同附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由评委会进行审查。未经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四)严格转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年限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系列(专业)评审时,须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转系列满2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五)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职务)两年以上,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职务)两年以上,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其获得博士学位的时间不做硬性要求。
(六)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自治区的职称评审政策,经过市公务员局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并换发证书,才可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并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履行换证程序并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允许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六、申报材料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使用A4纸,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使用A3纸,一式15份)。
3.有关材料附件(需装订成册、附加材料目录单,加盖公章,未装订成册不予接收)。附件应包括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的复印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论文复印件、检索页,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书面报告,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获奖成果材料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教师系列);因年龄原因免试外语、计算机的申报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待查。
(二)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申报高级资格的材料项目精减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
2.另附的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3.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4.专业技术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报农牧民技术人员高、中、初级资格,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均不作要求,申报材料仅限于电子信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学历、荣誉、成果复印件,其他材料一律简化。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2年底;论文等各项业绩成果、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取得时间截止到2013年5月底。
(四)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有关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必须有附件材料,否则按虚假材料对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基层单位初评意见,教师系列按照《教师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表》第14、15页要求填写基层单位初评情况;其他系列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该栏内填写单位初评委员会人数及投票结果。
七、报送办法及进度
(一)申报材料按如下要求归口申报:
1.市直委办局所属单位人员,由主管委办局集中向市公务员局申报;市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公务员局申报。
2.无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按属地原则,由所在旗县区人社局集中申报,申报人数在2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直接向市公务员局申报。
3.旗县区所属单位人员,由旗县区人社局集中向市公务员局申报。
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人员、储备人才,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和市人事考务中心提供代理申报服务。
(二)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见附件。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报送时间表的进度要求完成基层单位初评、公示和材料报送工作。
(三)正高级(优异高级)工程师、卫生(蒙医、药学专业除外)、经济系列高级和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的申报工作,待自治区有关文件下发后再组织开展。
八、工作要求
(一)严把材料审核关。建全完善审核把关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的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从今年开始,建立申报人诚信承诺制度,由申报人签订承诺书。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审核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同时和申报人一起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二)加强基层单位初始评价和公示工作。各单位在推荐申报人选时,要特别注重基层单位初评和基层公示两个环节。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张贴上墙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申报材料中必须附有填写项目齐全的《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基层公示表》。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三)继续做好专业技术资格注册登记工作。除另有规定的系列外,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每5年须注册登记一次。逾期不注册登记的,专业技术资格自行失效。2008年以前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份进行注册登记。
(四)强化自主评审专业职称综合管理。委托自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高等学校(包括各职业技术学院),评审前需将评审实施方案(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推荐评审委员会名单)报市公务员局审核,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五)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职称工作的领导,加大对职称改革的宣传力度,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和方法公开、评聘(考试)结果公开,进一步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本市职称政策、评审条件和程序、评审(考试)结果等都将通过“包头人事人才网(http://www.btrs.gov.cn)公(示)布。
(六)评审费仍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发展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第120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申报农牧民技术人员资格,免交评审费。申报用的空白材料袋和表格均由市公务员局免费提供。为了杜绝浪费,在领取空白材料袋和表格时先预交10元评审费,在正式交纳评审费时予以核减。
附件
2013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审核时间安排表
 时    间
单                  位
4月22(上午)
市委办公厅、人大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民委、市残联、市工商联、市档案局、市旅游局、市文联、市科协、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商务局、市协作办、市信息办、市人防办、市国资委
4月22(下午)
市一建、电三建、安装公司、内蒙煤矿安全培训中心、盐业包头分公司、石油公司、兴业集团公司、黄河化工、包铁多经公司、国际集装箱运输公司、包头市广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康瑞药用玻璃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市公交集团、富华羊绒集团、包头百货大楼、王府井百货大楼、新源化工有限公司、包头东恒热电有限公司、稀奥科公司、包头恒通集团、包头市伊利乳业有限公司、东方稀铝、鹿王集团、明天科技、华资实业、五勘院、包头雪鹿、包头中药厂、赛立特纺织有限公司、苏蒙特亚麻有限公司、西水科技、康力药业、市发展投资公司、市热力总公司、申银公司、神华集团、包商************
4月23日
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房管局、市地震局、市粮食局及粮油集团
4月24日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磴口扬水灌区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日报社、市发展研究中心
4月25日
包钢、二冶、包铝、稀土集团公司、一机、北重、北方奔驰及北重医院、云龙骨科医院、市建委、市文化局、市人才交流中心、稀土研究院、市教育局
4月26日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4月27日
包头师范学院、包头医学院
4月28日
市卫生局、包头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5月2日
白云矿区
5月3日
达茂旗
5月6日
固阳县
5月7日
石拐区
5月8日
东河区、杨圪楞煤矿
5月9日
九原区
5月10日
稀土高新区
5月13日
土右旗
5月14日
昆区
5月15日
青山区
5月16日
人事考务中心
注:2013年度审核工作高、中、初级材料同时收取,请各单位抓紧时间报送审核材料。
[责任编辑:包头市学前教育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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