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
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的通知
包府发〔2007〕3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内政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各地区、部门、单位要切实把保障学校师生人身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要积极构建起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二、各地区要下决心抓好学校的硬件建设,保障学校符合国家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厕所、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要加强对寄宿生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好寄宿生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寄宿生安全管理,杜绝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学生宿舍。
三、各级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切实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师生工作学习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四、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触电、防溺水、防食物中毒、防运动伤害等方面的教育,要向学生讲解意外灾害的预防和自救、自护知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同时,要加强和落实值班制度,并要建立起24小时工作人员校内巡查制度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学校要建立校园内视频监控系统,切实保障校园安全。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
管理创建和谐校园的意见
内政发〔2007〕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为学生创造一个平安、健康、文明、和谐的学习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决定》为指导,按照国务院10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和以人为本的方针,落实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总体要求,以解决事关师生安全、卫生等突出问题为重点,着力抓好制度建设、安全设施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周边环境治理,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进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的开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基本完善,校园安全卫生设施达到规定要求,安全工作规范有序,师生法制观念、安全防范和卫生保健意识进一步增强;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机制基本形成。校园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显著下降,杜绝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和传染病流行事件的发生;校园秩序井然、环境优美、师生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谐的人际关系基本形成,校园文明程序明显提高。使学校成为学生喜欢、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平安、健康、文明的和和谐校园。
二、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要依据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校长(园长)是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范畴,堵塞安全漏洞,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工作环节的安全责任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切实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教育教学规范,特别注意学生上下课、上下学以及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危害。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定期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二)认真开展安全教育
学校要切实提高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效性,将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学计划,通过各科课堂教学渗透,利用自治区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课时、活动课时开展教育,组织进行安全自救自护演练活动。学校、幼儿园在开学初、寒署假及重大节假日前,要专门对学生进行安全、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全体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及所分管的学校、幼儿园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其中包括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及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人员。
(三)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学校要认真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提高师生文明素质,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重视校园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使校园处处体现教育和熏陶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形成健康向上、生动活泼的良好育人环境;根据学校历史和办学特色,结合时代要求,形成有特色的校园文化。
(四)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学校要将校园周边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以及影响师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的隐患,及时报告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地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学校和社区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校园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重点防范易发事故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重点加强易发事故的防范。严密防范楼梯、楼道间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加强住宿生管理,防止煤气中毒以及不法分子对校外租房学生的侵害;加强学校饮食卫生管理,严防集体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防止同学之间伤亡事故及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伤害学生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和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的管理,防范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禁止在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缔“黑网吧”,严厉打击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加强学校周边歌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厅和书刊、音像制品摊点的清理整顿,扫除黄、赌、毒,净化校园周边文化环境。
(六)积极开展创建和谐校园活动
创建和谐校园活动要以学校安全、学生身心健康为重点,自治区制定创建和谐校园活动实施办法,表彰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把建设和谐校园纳入学校管理先进旗县创建活动中,学校管理先进旗县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要普遍开展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各盟市要加强对和谐校园创建活动的检查指导,开展和谐校园创建评比活动。创建和谐校园活动以旗县为主,各旗县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把创建活动落实到每所学校。
三、安全管理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已成立加强中小学管理创建和谐校园领导小组,明确教育、公安、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召开学校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各盟市、旗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排除学校自身难以解决的安全隐患。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帮助所在地学校排除安全隐患。
(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制定创建和谐校园活动工作方案及标准。组织开展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3.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对本部门及所分管学校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其中包括学校校长及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人员。
4.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5.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对发生在校园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及时查处,实行专案专人责任制。
2.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
3.根据需要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
4.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负责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每月至少到校园工作两次。
5.对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和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在上下学时间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禁止无证、无照、有安全隐患车辆接送学生。
6.在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7.在城市学校、幼儿园周边有条件的道路上设置上学、放学时段的临时停泊车位,方便接送学生车辆停放。
8.对寄宿学校、幼儿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对其他学校、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学校制定和完善防范食物中毒、预防传染病等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2.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3.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五)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2.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管,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限期纠正。
3.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七)各级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要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防范要求。
(八)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要对校园周边有关经营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形成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九)各级公安、司法、监察、法院、检察院以及高等学校应选派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兼职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向学校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理安全事故。
(十)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了解学校校舍建设、维修和设备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帮助学校及时排除。积极支持、配合教育等部门的工作,确保中小学办学条件达到基本标准。
(十一)共青团、妇联应充分发挥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和妇女儿童组织的作用,开展维护学校安全活动,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十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学校要加强与家长和社会的联系,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安全,共同创建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规定的职责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