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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 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

    2004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发﹝2004﹞15号

),对高校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电、用水、用气统一执行居民类价格。200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也改为执行居民

生活电价。上述政策对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7﹞13号)的有关要求,决定扩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

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二、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

民办学校,包括: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⑵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

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⑶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⑷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⑸幼儿园(托儿所);⑹特殊教育学校(对

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

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四、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电、供水、供气

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五、以上价格措施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尽快将上述政策印发有关供电、供水、供气单位及学校,并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因未及时贯彻落实上述政策而引发学校不稳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包头市学前教育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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