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_国家部委_法律法规_包头市学前教育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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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

(1987年3月9日)

劳人编[1987]32号

  现将《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发给你们,请在试行中注意以下事项:

一、该《标准》系根据全国一般情况所制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标准》的原则规定和定员幅度,制定实施细则。

  二、国家机关所属幼儿园的具体编制,由各地编制主管部门参照《标准》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审定。

  三、参照《标准》需增加或减少人员的,可视本地区的财政、编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分年度逐步实施。

  附件:

《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

(试 行)

  为提高幼儿园编制的科学性,进一步发挥幼儿园在教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保证幼儿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标准。

  一、班级的规模

  小班(3~4岁):20~25岁人。 

  中班(4~5岁):26~30岁人。

  大班(5~6岁):31~35岁人。

  二、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

  全日制幼儿园:1:6~1:7

  宿舍制幼儿园:1:4~1:5

  三、主要教职工的配置比例

  园长: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人;4个班以上的幼儿园一般设2人;10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可设3人。

  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一律平均每班配2~2.5人。

  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2~2.2人。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一人;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

  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一般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一般配2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财会人员:3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视幼儿园规模大小设专职或兼职1人。

  上述专职教师、保育员和炊事员的配置比例幅度在具体掌握时,一般以6个班180人为中间数,多于此数者向低比例方向浮动,少于此数者

向高比例方向浮动;

  幼儿园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统制内调剂安排。

  四、示范和实验性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具体掌握。

  五、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包头市学前教育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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