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学前教育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包头市学前教育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包头市学前教育联合会是地区性的社会团体,由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织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组织是党的民族工作重要阵地,是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坚决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的重要领域。
社会组织是廉政文化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党建领导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廉洁文化建设的政治责任,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党的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要充分发挥清廉文化的教育、激励、凝聚、导向和约束作用,让廉洁文化嵌入红色包头建设全过程。
本着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打造包头市学前教育产业航母的宗旨。认真贯彻国家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加强市内学前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搭建学前教育机构与教育界、金融界和政府之间的平台;共同推动包头市学前教育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立足本市、面向全国,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教育资源,促进包头市学前教育产业与国际接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包头市妇女联合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包头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中共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街道赛音社区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76号大福林公寓A座7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信息交流、业务合作、资源共享、行业协调、人员培训、决策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具体是:
(一)吸引办学机构参与教育产业的共同发展,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二)指导会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产业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讲究行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政府协商对话,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教育产业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协助政府制订行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参与制订、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教学标准、设施标准、管理标准等。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其它标准的教育机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七)开展各类信息交流,组织会员到市内外考察;
(八)协调行业发展方向;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事业和活动;
(九)宣传园校;编辑会刊和有关资料。
(十)组织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有效配置教育资源;
(十一)开辟渠道,帮助会员获得各级政府和基金会的资助;
(十二)定期召开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会。
(十三)优先获得包头市学前教育产业基金会的资金支持;
(十四)可申请本会财政支持、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十五)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得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
(十六)执行本会的有关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七)在一切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积极维护本会的名誉;
(十八)进行教育综合指标评估和综合指标排名;
(十九)在联合会网站免费发布融投资项目信息,优先享受网站内其他信息服务;
(二十)在联合会公众平台免费发布融投资项目信息,优先享受平台内其他信息服务;
(二十一)协调部门或科室,保障会员权益(社会保险参停、公积金参停、职称评审呈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历提升、相关活动的组织及报名工作等);
(二十二)组织进行会员评优(参考积分)、评选活动;
(二十三)建立会员诚信信息资源库,对会员进行奖励。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教育机构以及符合本会入会条件的单位、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学前教育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有关工作;
(五)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指定负责人,代表该会员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六)热爱学前教育相关领域的个人;
(七)有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登记表(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提交单位证书及法人身份证;
(三)个人会员提交个人证书及身份证;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生成会员编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包头市学前教育联合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科;
(八)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九)在一切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积极维护本会的名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撤销会员编号。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与理事打招呼,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协同会长完成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 (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会长、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本会法人代表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要担任党组织书记,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会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事先征求党组织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